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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印章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9-0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印鉴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单位财务收支业务办理和财政性资金安全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负责人应不定期检查本单位财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二章  印章使用与保管

第三条 单位财务印章必须由专人负责保管。

(一)财务印章必须由责任心强、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作风正派的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开保管,原则上银行预留印鉴由财务专用章和名章组成,必须分开保管,严禁将银行预留印鉴由一人集中保管。单位法人章由财务保管,财务专用章由出纳管理。

(二)财务印章保管人员因请假等原因,需由他人临时保管时,应履行代保管手续,并注明代保管时间和代保管人,在原保管人回来后,应立即将印章交还原保管人。

(三)财务印章保管人离职或异动时,必须办理印章交接手续,由单位分管财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进行监交或收回,交接手续应记录印章交接时间、枚数、名称等。

(四)银行预留印鉴中的单位名称、法人和财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银行预留印鉴。

(五)财务印章如有丢失、毁损、被盗、误用等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银行、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并迅速采取应急措施防范风险。

(六)停用、废旧财务印章要及时封存,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处理。

(七)应及时将本单位财务印章变更、注销等信息书面告知财政局国库集中收付中心,并及时备案。

第四条  财务印章使用必须基于真实、合法、手续完备的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章  用章审批

第五条  使用财务印章应办理批准手续,严格登记。

(一)日常财务活动使用财务印章,实行授权制,由财务负责人授权相关人员严格按照印章管理要求使用。

(二)加盖财务印章时,应加盖于规定位置。

(三)严禁为空白支票、空白财政支付凭证、空白发票及其他空白表格等加盖财务印章。

(四)严禁将财务印章携带外出使用,若属特殊情况,必须书面申请,经单位财务负责人或分管财务领导同意。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

第七条本管理制度由本单位财务科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