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通报(四)
――不同投标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项目不同投标人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二、调查情况
某旗某单位燕麦米、燕麦片深加工项目在第一次招标后接到质疑称,两家投标企业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经调查,两家企业确实有管理人员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情况,该旗发改委作出“投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的处理决定。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四、处罚结果
中标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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