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典型案例通报(五)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典型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市财政局接到举报称,在C幼儿园设备采购项目中Z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情况。
二、调查情况
经查询,Z供应商提供的投标产品一、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制造商H公司无医疗器械产品生产经营的信息内容,未在相关行政审批系统查询到H公司医疗器械生产许可信息。
三、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四、处罚结果
某市财政局向该企业下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告知中标供应商中标、成交无效,对采购项目进行废标处理。同时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作出“罚款12828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