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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落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 项目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等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1-14

各旗县市(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交易主体:

为进一步规范落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工作,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和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标前、标中、标后见证管理,提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招标投标信息公开工作

(一)公开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规定:强化招标人主体地位。加大招标公告、中标合同、履约信息公开力度。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规定:主要公开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信息、市场主体信用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外,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合同订立及履行等信息都应向社会公布。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 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要求,及时主动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并积极推进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公开的规定,并及时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同步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依法公示。

4.《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 第273号)规定: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机构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信息公开目录。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目录内的具体信息。

5.《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内公资字〔2021〕1号、内公资字〔2024〕28号),对公开事项、公开内容(要素)、公开依据、公开时限、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及方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二)适用范围

凡进入锡林郭勒盟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投标、依法属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标后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市场主体信用信息须通过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网)进行公开。

(三)责任主体

1.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的主体是合同当事人(招标人、中标人)。

2.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的主体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部门。

(四)公开内容及要求

1.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合同双方名称、合同价款、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公开时限、方式及对象: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在中标通知书发1个月内。

2.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内容:项目名称、标段名称、建设单位、承包人、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合同发生的变更、解除合同通知书、违约行为的处理结果;公开时限、方式及对象:及时主动向全社会公开,原则上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

3.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公开时限、方式及对象: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全社会公开。

(五)工作流程及方式

1.合同订立公开流程:中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照系统提示,依次点击进入“我的项目→我的中标→工作台→合同签署”页面,填写合同信息,上传合同文本,完成合同签署后提交审核。招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依次点击进入“工程业务→定标→合同签署”页面,审核项目合同,完成合同签署,系统自动同步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交易信息版块完成合同订立信息公开发布。

2.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公开流程:招标人登录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按照系统提示,依次点击进入“工程业务→定标→履约情况”页面,录入履约及变更信息,提交履约及变更相关佐证文件资料,完成交易系统录入。

招标人按照制式表单(附件1,可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标后履约公开专栏”下载)填报并完成审核后(加盖公章),发送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邮箱:xmgzzx@163.com(旗县市〈区〉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由属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报送),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后,每月定期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标后履约公开专栏”公开。

3.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的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公开信息制式表单(附件2,可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下载)报送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旗县市〈区〉行政监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公开时限要求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专栏”公开。

二、其它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盟、旗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认真履行标后见证管理责任,对新入场交易项目,通过向招标人及其代理机构发放告知单、提示函等形式,进行提醒提示和督促。对2024年12月以来,使用内蒙古工程建设项目交易系统“全区一张网”新系统入场交易的项目,仍未按照规定时限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由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清单,统一发布通告予以提醒,限期完成信息公开。

(二)对2024年12月以来,已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工程项目交易系统和公共资源交易网完成合同订立信息公开,但信息填报和展示内容不规范、不完整的,由盟、旗两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分别列出项目及问题清单,经核实招标人确认后,协调自治区第三方运维机构予以重新抓取数据展示。

(三)对未在规定时限公开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的,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在锡林郭勒盟公共资源交易网公开通报予以曝光,并向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和同级发改部门书面通报,由行业行政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同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四)招标人及其行政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标后合同订立信息、合同履行及变更信息、市场主体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和有关信息公开规定,加强信息公开内部审核把关,并对所公开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锡盟发展改革委                  锡盟住建局  

   

          

锡盟交通运输局                  锡盟水利局

锡盟农牧局                      锡盟能源局

锡盟林草局                锡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5年11月6日


附件1.××(项目名称)标后履约信息公开表

附件2.××(市场主体名称)信用(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