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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清理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 电子卖场供应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4-02

自治区本级电子卖场供应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各级电子卖场运营管理机构将终止入驻协议执行并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一步处理:…(十)在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规定,现将在全区范围内电子卖场中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供应商名单予以公示(详见附件),同时终止自治区本级入驻协议并清退。

被清退的供应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暂停1年交易,待暂停电子卖场交易期满后(2025年4月8日),可在后续征集工作开始时重新提交相关材料入驻电子卖场。对供应商违规处理时间从发布通知之日起执行,如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起申诉并附相关材料说明,经核查后确实不存在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可继续在电子卖场中进行交易。

    附件:电子卖场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供应商名单

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4年4月2日

电子卖场连续两年销售业绩为0的供应商名单.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