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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服务规范标准
发布时间:2022-03-14

一、基本要求

   中心服务应当符合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的要求。

二、项目受理

   中心收到项目批准书后,即时登记受理并在中心网上预公示,并发给相关业务科室,时限为1个工作日。

三、采购文件编制

   严格按照中心采购文件范本编制采购文件,评审方法及评审细则要科学合理,采购文件要应明确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否采购国产产品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等政策要求以及相应评审标准。不得要求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生产供应商;不得采用某一品牌独有的技术参数;原则上不得出现“指定、暂定、参考、备选”品牌等表述。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应确保各项技术标准符合国家标准,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他内容。

四、项目评审

   实行采购项目经办人负责制。项目经办人应严格依法组织好开标评标活动,其他与项目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严禁参与评审委员会讨论,严禁干预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信息公开透明

(一)项目信息预公告;

(二)采购文件公布评分细则;

(三)开评标全程录音录像;

(四)开放监控室,接受投标人代表监督;

(五)向未中标供应商提供查询得分服务;

六、工作人员纪律

(一)自觉做到个人服从组织,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相互尊重,和谐共事。

(二)不收受与采购活动有关的单位或个人的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三)不接受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单位或个人的宴请和旅游、健身及娱乐活动。

(四)不在采购活动进行期间单独与供应商接触或泄露内部信息。

(五)爱岗敬业,雷厉风行,不心浮气躁,不萎靡懈怠,工作勤奋、严谨;礼貌待人,热情周到,不敷衍塞责,不推诿扯皮,服务优质、高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