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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办公会议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22-04-29

 


    为进一步提高公管中心议事决策水平,推进工作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制定本制度。

    一、研究范围

    (一)学习传达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重要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研究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办公厅党组会议、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主任会议、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的议定事项。

    (三)研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联席会议请示报告的事项。

    (四)研究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名义向全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系统印发的重要文件。

    (五)研究项目安排、预算资金使用、有关政策和制度等事项。

    (六)研究干部奖惩以及内部科室设置、职责分工、人员编制、考录计划等事项。

    (七)听取处室和所属单位工作汇报,研究所属单位业务工作请示事项。

    (八)研究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工作和其他需要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二、参加人员

    (一)主任办公会议由公管中心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人员:

    涉及全体事项:公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各处室、所属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

涉及单项工作:公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有关处室、所属单位负责同志和有关人员。

    三、议事规则

    (一)主任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

    (二)召开主任办公会议,必须有公管中心领导班子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需向主持人请假。

    (三)会议议题由各处室、各中心根据分工和职责范围提出建议议题,公管中心分管副主任把关,办公室汇总报公管中心主任确定。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确定会议时间、参会单位和汇报人等事宜,形成会议方案报公管中心主任审定。

    (四)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录音。根据会议议定事项起草《会议纪要》,由公管中心主任签发,印发范围根据会议要求由审签领导确定。办公室要抓好《会议纪要》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

    四、有关要求

    (一)主任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公管中心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相关处室、所属单位尽快落实,并及时反馈落实情况。个人对集体决定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在行动上积极执行。不执行会议决定事项,给工作造成损失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二)参会人员讨论问题要讲真话、讲实话,力戒讲套话、讲空话。发表意见要紧扣主题、言简意赅,提高会议效率。

    (三)主任办公会议议题凡涉及到与会同志或亲属以及存在其他回避情形的,由会议组织者安排回避或自觉回避。

    (四)参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未经公布的,要严格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