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5起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典型案例
为推动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2起政府采购、3起工程招投标领域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典型案例(2起)
案例一、乌兰察布市某项目供应商提供虚假产品检测报告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某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某供应商参与2023年耕地轮作工作暨推广施用有机肥项目(二次)项目中,提供了虚假的产品检测报告。
(三)处罚依据
该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诚实信用原则。
(四)处罚结果
已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该企业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一年内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二、锡林郭勒盟某项目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L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L供应商参加了Z单位“绿化养护服务”项目,预算金额299万元。在中标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投诉: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存在虚假行为。经调查, L供应商提供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缴费证明”系虚假材料,取消其中标资格。
(三)处罚依据
L供应商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情形。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L供应商处以17,957.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二、工程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3起)
案例一、呼伦贝尔市某项目投标人伪造证据证明材料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某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证明材料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内蒙古某公司参加扎赉诺尔区2024年老旧小区楼房改造某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施工招标控制价1984.579695万元。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发出后,参与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提出投诉,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某公司存在伪造证据证明材料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呼伦贝尔市扎赉诺尔区住建局立即暂停了招投标活动,对提出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经过调查,内蒙古某公司在该项目投标时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为虚假业绩,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内蒙古某公司中标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湖南省某公司为项目中标人。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
投标人内蒙古某公司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中标无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规定,依法作出对内蒙古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99229元(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对其法人张某处罚款人民币4961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二、巴彦淖尔市某项目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在完成评标工作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收到投标人质疑。
(二)调查情况
第一中标候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拟委任的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在岗情况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存在不实承诺行为;第二中标候选人B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业绩建设规模与录入信息不符,存在虚假业绩嫌疑。经招标人对所涉业绩向项目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发现收到质疑属实。第一中标候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B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三)处理处罚依据
A、B两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四)处罚结果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取消A、B两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取消A、B两家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年内参加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领域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某项目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局在履行项目招投标后,发现第一名中标候选人项目经理与招标文件描述项目负责人无在建工程的承诺严重不符。
(二)调查情况
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对中标候选人的资质等情况进行复审,核实无误。
(三)处罚依据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项目负责人。
(四)处罚结果
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取消该企业一年内参加该领域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