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报11起围标串标典型案例
企业围标串标是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重点突出问题,为持续优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震慑作用,现将6起政府采购、5起工程招投标围标串标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典型案例(6起)
案例一、巴彦淖尔市某项目供应商围标串标问题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某村鲜糯玉米精深加工采购项目涉嫌围标串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某村鲜糯玉米精深加工项目。具体问题是投标人A公司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和投标人B公司的投标保证金(10000元)均从C某的账户转入社会代理机构。
(三)处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给予采购单位警告,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
案例二、呼和浩特市某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经核查发现“呼和浩特市某公司”在2023年度察哈尔右翼后旗某乡村振兴项目中与“内蒙古某公司”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
(二)调查情况
经调查,呼和浩特市某公司与内蒙古某公司在同一项目中使用相同的IP和MAC地址进行投标。2024年5月30日,经察哈尔右翼后旗财政局政府采购办问询,“呼和浩特市某公司”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三)处罚依据
察右后旗财政局依法向呼和浩特市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财购告字1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其他供应商、与采购人或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等”,根据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供应商的违规行为将受到处罚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
对呼和浩特市某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壹佰伍拾玖万陆仟元整(1596000.00元整)的千分之五即柒仟玖佰捌拾元(7980.00元整)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案例三、通辽市某项目供应商围标串标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经大数据筛查,发现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参加钱家店镇有关小区清洁供暖项目中,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某商贸有限公司投标的MAC地址相同,疑似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科尔沁区财政局与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分局联合执法,经过调查取证,发现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存在围标串标违法事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
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处罚结果
对江苏某实业有限公司处以中标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四、兴安盟某项目供应商串通投标行为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定州市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经过调查,定州市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在参与投标的设施设备采购项目(152221-FZ-GK-20220001)合同包4(体育仪器设备及体育馆设备)中MAC地址同为00_FF_E2_18_C7_73,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行为。
(三)处理处罚依据
定州市某公司与河北某公司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分别对定州市某公司、河北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500,000.00元千分之十罚款,即5,000.00元。
案例五、兴安盟某项目供应商围标串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南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在曙光园区多媒体培训室项目中使用相同的MAC地址进行投标。
(二)调查情况
南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参加了曙光园区多媒体培训室项目,经调查发现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的MAC地址均为“F8_34_41_5F_2E_C2”。2024年6月5日,经突泉县财政局采购办问询,法人李某承认串通投标事实。
(三)处理处罚依据
南昌市某科技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南昌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
案例六、兴安盟某项目供应商通过串标谋取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T公司与H公司两个供应商串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根据自治区财政厅提供问题线索,科右中旗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综合楼二期项目信息化项目中,T公司与H公司两个供应商上传投标文件为同一MAC地址,经问询核实后确认两个供应商的串标行为。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两个供应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对两个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并及时进行告知。
二、工程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5起)
案例一、呼伦贝尔市某项目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海拉尔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项目,中鑫溢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相串通投标行为。
(二)调查情况
2024年5月15日,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海拉尔区消防救援大队某项目施工、监理项目监督过程中,评标评委发现投标单位中鑫溢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异常一致(两家投标单位均在投标文件中使用了中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财务报告),经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定,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024年5月17日,海拉尔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该线索移交至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结果
2024年5月30日,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应规定,依法分别作出对中鑫溢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342元(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对其投标负责人程某处罚款人民币1640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对中祥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7342元(招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对其投标负责人华某处罚款人民币1640元(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的行政处罚决定。
同时,经海拉尔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案件审议小组研讨,上述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尚未达到《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六十八条中对“串通投标案”的刑事立案追诉标准。
案例二、满洲里市某项目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内蒙古某公司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内蒙古某公司参加了满洲里市某公司区域供热管网改造项目招标,2024年6月25日开标,评标委员会在评审一标段时发现:投标人内蒙古某公司与另一公司投标报价工程量清单异常一致,评标委员会对两家企业进行了否决投标,未对项目造成实质性损失。
(三)处罚依据及内容
内蒙古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满洲里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目前正在办理移交,履行行政处罚手续。
案例三、呼和浩特市某项目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月5日,呼和浩特如意开发区公用事业有限公司某项目设计标段评标环节,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单位A公司、B公司存在串通投标嫌疑,根据相关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以上两家投标单位的投标,该项目因投标人不足三家,直接废标,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调查情况
经监督部门立案审查,投标单位A公司、B公司提供的投标保函完全相同,均在投标文件提供由某工程担保公司担保的保函编号为RC202312217****,其B公司提供的本项目投标保函的被保证人为A公司,同时该保函上还加盖了B公司的公章。监督部门认定,A公司、B公司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第(五)款、第(六)款规定情形,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三)处理处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第(五)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第(六)款“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账户转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处罚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A公司、B公司及直接负责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公司处罚款壹万壹仟壹佰元整(11100元),2.直接负责人员处罚款六百六十六元整(666元)。
案例四、通辽市某项目投标人互相串通投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通辽某街道老旧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改造项目中,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串通投标。
(二)调查情况
项目开标时系统显示山东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西安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机器制作码相同,通过对两家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进行行政立案调查,两公司的回复称在同一复印社同一电脑制作标书。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司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 监察部执法监察司三部门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关于对《实施条例》第四十条串通投标条款的释义“对于有某种客观外在表现形式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司法机关和仲裁机构可以直接认定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一、同一项目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脑,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依据此条款,认定两家投标人串通投标违法行为成立。
(三)处罚依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及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四)处罚结果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对两家投标公司处以罚款,同时将行政处罚信息上传至“信用中国”。
案例五、巴彦淖尔市某项目投标人围标串标问题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检测到某县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投标人上传电脑审验码相同,涉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问题。
(二)调查情况
2024年某县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第九标段项目于2024年3月25日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过程中,交易中心平台会员系统在上述招标项目雷同性分析环节检测到投标人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上传电脑审验码相同,存在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行为。
(三)处罚依据
投标人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四)处罚结果
由于该项目流标,所以投标人不具有实质性法益侵害性,属于行为情节较轻。依据《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分别给予A有限公司和B有限公司伍千元罚款处罚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