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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简报第18期
发布时间:2024-09-09

通报9起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典型案例

营造公平公正、规范高效、阳光透明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环境,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作用,现将3起政府采购、6起工程招投标领域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违法违纪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政府采购领域典型案例(3起)

案例一、包头市某项目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包头市某局、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文件评审因素设置存在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问题。

(二)调查情况

包头市某局2023年7月委托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对《包头市某局五个监管所标准化建设装修项目》进行采购,采购文件中商务部分要求供应商提供近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

(三)处理处罚依据

上述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需求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政府采购政策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等要求”和第十七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的规定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规定情形。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财政部门对采购单位、代理机构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锡林郭勒盟某项目采购人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处罚案例

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某采购人招标文件中要求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限定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只能通过招投标方式获得,排除了供应商以非招投标方式获得的业绩,存在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问题。

调查情况

采购人在某项目磋商文件评审标准“企业业绩(8.0分)”规定:“供应商提供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之日)承接过的与本项目类似的业绩,每提供1项得2分,最多得8分。(类似业绩指装修工程项目,证明材料以中标通知书及施工合同为准,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证明材料不齐全将不予积分)”。

处理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处罚结果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责令单位限期整改。财政部门向问题单位下达政府采购监督提示函,要求采购单位对采购文件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公平性、科学性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整改,提出预防措施,并于5 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报告,防止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某项目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项目中标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二)调查情况

中标人履行采购程序中标后,向招标人递交弃标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

(三)处罚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罚结果

顺延中标候选人第二名为中标人并发布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二、工程招投标领域典型案例6起)

案例一、赤峰市某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赤峰市省道219线段公路养护工程SDYH标段施工(招标编号G1504000001001436001001),招标代理机构为内蒙古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项目土建施工于2023年5月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3年5月26日开标,6月1日向土建中标人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6月28日向招标人递交了《关于赤峰市省道219线段公路养护工程SDYH 标段放弃中标的说明》(公司发〔2023〕5号)文件,放弃了中标资格。

(二)处罚依据及结果

中标候选人公示排名第一的江苏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之规定,其投标保证金40万元不予退还。

案例二、包头市某项目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某建设有限公司放弃包头市某镇村集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六标段中标资格,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案。

(二)调查情况

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包头市某镇村集体环境提升改造项目施工六标段,于2023年6月20日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某建设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2023年6月21日,该单位项目负责人因身体原因无法到场履职,向建设单位书面提出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申请,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并依法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三)处理处罚依据

某建设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诚实信用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

(四)处罚结果

鉴于某建设有限公司配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未产生不良后果和影响,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建设工程招投标部分第17条情节较轻情况的规定,住建部门对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柒佰玖拾贰元贰角捌分(22792.28元,2‰)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巴彦淖尔市某项目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人文件相互混装处罚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A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B有限公司的资料

(二)调查情况

A有限公司参加了某旗造林补贴项目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发现A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有B有限公司的资料评标专家否决了A、B两家有限公司的投标否决后该项目剩一家投标单位,因此评标专家将该项目也做废标处理。

(三)处理处罚依据

A、B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人文件相互混装

(四)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有关规定,取消A、B两家有限公司一年内参加某旗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案例四、乌海市某项目评标专家未尽职履责,未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问题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评标专家在乌海市某建设工程中未尽职履责,未按照招标文件对所有投标项目进行严格审查问题。

(二)调查情况

乌海市评标专家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裴某在2024年5月15日参加乌海市某建设工程项目评标时,在技术标评审中,对第二名和第三名的打分标准不同于副场评委,其分数明显高于其他企业。在评标报告中,张某和裴某以“未按招标要求评审”和“未比对工程量清单进行评审”两个理由不同意副场评委的评标结果。5月17日,甲方根据评标报告结果进行核查,认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格式不符合要求,并将情况报告行业监管部门,当日下午,经行业监管部门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核,发现共10家投标单位中,有9家投标文件不符合要求,故作项目废标处理。

(三)处理依据

评标专家张某和招标人代表裴某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四)处理情况

该案现已固定证据,交由辖区综合执法局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案例五、包头市某项目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在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某防洪工程修复工程施工中标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存在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的问题。

(二)调查情况

某防洪工程修复工程施工项目招标人为某水利事业发展中心,施工招标控制价人民币伍佰肆拾伍万柒仟叁佰元(小写:545.73万元)。中标人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中标金额人民币伍佰肆拾伍万肆仟柒佰元(小写:545.47万元)。2023年6月9日开标,7月5日招标人向第一中标人候选人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中标通知书,中标人在实际开工前未办理履约保函。该项目2023年7月14日开工,2023年10月8日完工。

(三)处理处罚依据

某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和第六十条“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四)处罚结果

经核查,该项目已完工,中标人履约情况良好,已支付工程款69%,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等有关规定,水务部门已对招标人进行约谈,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出现。某水利事业发展中心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中标人限时补办了履约保函,进一步加强主体责任落实,确保项目保质保量完成。

案例六、阿拉善盟某项目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应回避未回避查处案例

(一)基本案情

阿拉善盟某施工监理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应回避未回避。

调查情况

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2023年5月17日变更注册至陕西某公司,2023年7月12日延续注册。陕西某公司参与该项目投标,评标委员会成员马某某应回避未回避。

处理处罚依据

马某某的行为违反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之规定。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关规定对马某某作清退专家库处理,禁止其在一年内(2024年6月4日至2025年6月3日)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