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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质疑投诉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8-03

为维护进场交易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质疑投诉管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服务实施细则》(内政发〔2017〕60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67号)、《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8号)、《包头市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2033号)等规定,结合中心实际工作,按照统一受理、分类处理、部门协作原则,制定本办法。

一、受理范围

(一)质疑是指进场交易各方主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法对自己参与的交易活动提出的质疑;投诉是指进场交易各方主体对中心各科室业务及工作人员在工作纪律、办事效率、办事流程、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投诉。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疑投诉,不予受理:

1.质疑投诉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依法应当向项目发起方(或社会代理机构)质疑、向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

2.质疑投诉人已向项目发起方(或社会代理机构)、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质疑投诉的;

3.质疑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4.质疑投诉人不是进场参与交易活动的当事人,或者与所质疑投诉的事项无利害关系的;

5.中心已对质疑投诉作出处理决定,质疑投诉人再次质疑投诉,且未能提供新的证据的;

6.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投诉时效期限内质疑投诉的。

二、质疑投诉受理

(一)质疑投诉人须通过书面形式进行质疑投诉。质疑投诉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2.被质疑投诉人的名称;

3.质疑投诉人的具体质疑投诉事项、相关请求及主张;

4.相关证明材料;

5.提起质疑投诉的日期。

质疑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质疑投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签章,并加盖公章。

(二)受理科室对所有质疑投诉都应当进行记录,原则上应予以书面回复。

三、处理流程

管理协调科统一受理对中心及工作人员的质疑投诉,交易管理科统一受理对中心相关业务的质疑投诉。

(一)书面质疑投诉,按以下步骤办理:

1.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的,由责任科室向质疑投诉人出具《不予受理说明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2.对符合质疑投诉受理条件且属于中心处理的,决定受理,由责任科室向质疑投诉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填写《质疑投诉处理单》。

3.对符合质疑投诉受理条件,但不属于中心处理的,由责任科室告知质疑投诉人向其他相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质疑投诉,并填写《质疑投诉处理单》备查。

(二)按照质疑投诉内容的责任归属,由责任科室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阅办意见,报中心分管领导签批后,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处理。若遇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由责任科室将延期原因和处理时间告知质疑投诉人。

(三)须补充质疑投诉资料的,由责任科室填写《补充质疑投诉资料通知书》,并通知质疑投诉人按通知单要求补充。

(四)相关责任科室应密切跟踪质疑投诉处理的进程,主动积极向分管领导沟通汇报。

(五)相关责任科室向质疑投诉人反馈处理结果后,对质疑投诉的处理结果进行登记,建立完整的档案资料,一事一档,包括登记、领导批示、质疑投诉材料、处理意见及相关附件等要件,并对质疑投诉档案进行妥善保管。

四、工作纪律

(一)处理质疑投诉的工作人员与质疑投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连带关系,可能影响对质疑投诉事项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二)处理质疑投诉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质疑投诉材料,不得泄露质疑投诉对象的名称、地址、质疑投诉内容等情况。

五、责任追究

(一)因工作纪律、办事效率、服务态度等受到投诉的,经查实,由管理协调科协商被投诉人员,及时向投诉对象进行口头或书面道歉。

(二)因违反场内交易管理制度、业务办事流程等受到投诉的,由交易管理科会同相关业务科室,按照中心管理制度处理。中心相关业务人员行为已触犯法律的,由中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质疑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投诉的,驳回其质疑投诉,并报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四)被投诉人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办法由包头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4:补充质疑投诉资料通知单.doc
附件5:质疑投诉处理单.doc
附件3:质疑投诉不予受理说明书.doc
附件1:质疑投诉处理流程图.doc
附件2:质疑投诉受理通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