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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02-07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切实提高招标科学性,有效遏制围标串标陪标乱象,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招标投标制度改革工作要求,以强化建设工程招标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合理运用“评定分离”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方法,在通过评审的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一个更适合项目特点的优质企业,实现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的目标。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招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招标人应针对项目自行组建定标人员库,库中人员原则上由招标人、项目业主和使用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经营管理人员组成。招标人因专业力量不足无法组建定标人员库的,可以邀请上级管理部门有关人员参与组建,但招标人应对邀请人员及其定标行为、定标结果承担责任。

招标人负责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可以指定定标委员会成员,指定成员(含组长)不得超过定标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他成员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人员类别从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

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履职,在未公示中标结果前,对定标过程和结果严格保密,对所提出的定标意见承担个人责任。定标委员会成员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定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征询招标人确定中标人意向;不得私下与任何中标候选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接触。

第五条招标人应建立相应的廉政风险内控管理制度,自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决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六条招标人认为确有需要可以聘请定标咨询专家,定标咨询专家应由相关行业专业技术人士组成。定标咨询专家仅针对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技术方案提供专业性意见,不具有投票选择权,不参与项目评标评审工作和定标决策工作

第七条采用“评定分离”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以定量评审为主,可以综合考虑定性和定量评审相结合,评标和推荐中标候选人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八条选择定性评审方法的项目,推荐中标候选人不限数量、不排名次,合格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选择定量评审方法的项目,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推荐中标候选人,推荐数量限定为3-7名,具体推荐数量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通过定量评审的有效投标人数量超过3名,未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推荐数量,则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通过评审的有效投标人不足3名,由招标人决定是否继续定标或者重新招标,但须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各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优点和存在的缺陷、签订合同前应注意和澄清的事项等情况,供定标委员会参考。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概况和自身实际需要确定定标因素。定标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因素、商誉因素和技术因素等。价格因素包括综合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核心参数报价等;商誉因素包括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价、履约情况等;技术因素包括企业过往业绩、服务能力、技术方案等。定标因素一般作为定标过程综合考量因素,应针对所有投标人统一进行,可以不做量化分析,但应明确定标因素评价标准或优劣相对标准。定标因素及要求投标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施工类工程招标项目。定标因素可主要考虑企业综合实力、企业信誉以及拟派项目管理团队能力与水平等因素。综合实力包括企业规模、资质等级、专业技术人员规模、拟投入项目的大型特种装备数量、近几年财务状况、过往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等方面。企业信誉包括企业获得各种荣誉、过往业绩履约情况、建设单位履约评价,同时应重点关注近几年的不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各种处罚、建设单位对其的不良行为记录、履约评价不合格记录以及其他失信记录。拟派管理团队能力与水平包括团队及其主要负责人过往业绩情况,工作能力、职业操守和履约管理水平(包括项目进度、成本、质量控制及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情况)等内容。施工招标择优同时应关注投标人的同类工程经验、综合服务能力、履约评价和信用记录。

(二)与工程密不可分的货物类招标项目,应本着优质合理和物美价廉的原则择优,择优因素可主要考虑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指标、性价比及商务条款响应等因素;不得将价格因素作为唯一定标因素。

(三)勘察、设计、项目管理(包括监理)等与工程密不可分的服务类招标项目。应结合项目特点设置主要择优因素,主要考虑方案优劣性、类似业绩和经验、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可适度淡化中标候选人企业综合实力等资信因素。方案设计招标择优应落实城市设计内容,重点考虑设计创新、绿色节能、景观风貌协调、功能结构合理、经济性、技术可行性等因素。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资质等级、企业信用、同类设计业绩(含业绩影响力、难易程度)、拟投入项目人员经验与能力等因素。项目管理服务招标择优,应重点考虑团队人员执业资格、过往业绩、类似经验等因素。

设置定标因素时,招标人可以优先考虑投标人服务便利度、合同履约稳定性、质量安全保障性、劳资纠纷可控度等因素,方案设计招标除外。在同等条件下,履约评价和信用良好的企业优先,具有同类项目业绩和经验的企业优先。

招标人认为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了解情况的,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可选择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对所有中标候选人情况进行函询。各相关部门应予以支持配合,在收到问询函3日内及时答复,招标人根据函询结果出具函询报告,作为定标资料在定标现场宣读并应用。

第十条采用评定分离的项目,定标方法分为票决定标法和投票计分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人自行设定的其他合理定标方法等。定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循择优与价格竞争的原则,依据定标工作规则的要求,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具体定标规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一)票决定标法。定标委员会成员根据定标因素对各中标

候选人进行比较,通过票决确定中标人,各成员须书面说明投票理由。

招标人组建的定标委员会在进入投票范围的中标候选人中,以每人投票支持一个中标候选人的方式,得票最多且过半数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如遇中标候选人得分相同不能一次产生符合条件的中标人,则进行多轮票决,当投标人出现同票影响定标结果时,得票相同者按以下方式选择下一轮投票对象(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1)评审得分高者;(2)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选择评审得分高者);(3)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直至确定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二)其他定标办法

1.投票计分法。各定标委员会成员对所有进入定标程序的中标候选人择优排序进行打分,最优的N分,其次N-1分,依此类推(N用于定标时一般不超过5,排名第N以后的得0分),总分排名第一的确定为中标人。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载明,得分相同且影响确定中标人的,可由定标委员会对得总分相同的单位进行再次票决确定排名。也可按照如下方式选择:(1)评审得分高者;(2)报价低者(报价相同时选择评审得分高者);(3)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表直接确定1个中标候选人作为中标人。

2.集体议事法。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组建定标委员会进行集体商议,定标委员会成员各自发表意见,最终由定标委员会组长确定中标人。集体议事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议事规则。

3.其他方法。已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招标人自行制定的其他科学合理定标方法。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日(含5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议。如有特殊情况,定标会议时间可以适当推迟,招标人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告延期原因和最终定标时间。

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如招标人组织考察、质询的,应对所有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出具考察、质询报告作为定标的辅助资料,考察、质询报告应当客观描述情况,但不得有明示或暗示中标单位的内容。

第十二条定标会议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定标委员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从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一名中标人。招标人应当做好定标环节相关准备,包括对定标规则的解析、定标资料的收集整理、定标档案的管理等。定标会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宣读《定标程序及须知》,定标成员签署承诺书;

(二)招标人介绍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情况;

(三)招标人介绍评审情况、专家评审意见及提醒注意事项等;

(四)选择向相关部门函询或组织考察的,由招标人现场宣读函询报告或考察、质询报告;招标人结合函询结果和对中标候选人的考察、质询及相关资料,汇报各中标候选人的优势、不足、风险等;

(五)定标委员会成员提问,相关人员解答;

(六)定标委员会组织定标决策,确定中标人,非定标相关人员离场(不含监督小组等工作人员);

(七)形成定标报告。

第十三条招标人在定标会召开后3日内,应将定标记录、定标报告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同时公示定标结果。定标记录应包括定标委员会备选人员名单、正式人员名单。定标报告应包括定标委员会的产生过程、定标程序及定标结果等内容。

定标后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可以从中标候选人中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由原定标委员会重新确定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一)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或者拒不签订合同的;

(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

(三)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违法行为的。

第十四条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工作事关优化首府营商环境、加快首府高质量发展,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思想认识,充分认识招标“评定分离”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压实责任、统筹安排,第一时间发现和解决问题,全市上下要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链条,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向社会介绍“评定分离”的特点、要求和优势,公开操作细则,确保招投标各方主体及时掌握“评定分离”办法。引导招标人规范行使定标权,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建立内控机制和决策约束制度。

第十六条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工程招标“评定分离”活动的组织、服务、实施和现场管理。各相关部门要主动对接,按要求做好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前期准备和政策解读,配合做好电子交易系统研发工作。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发挥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和综合监管部门协同监管优势,营造公平公正、阳光透明的交易环境。

第十七条招标人承担“评定分离”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定标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各级住建部门要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建立协调会商机制,畅通交易活动异议、投诉等诉求反馈处理机制,加大联合监管和协同监管力度。采用随机抽查、定向检查的方式,对招标“评定分离”工作和招标效果进行检查评估。加大“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严格落实《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移送及协同处理工作办法(试行)》,严厉打击评标定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