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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2-07


为进一步推进招投标体制机制创新,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招标人主体责任,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呼和浩特市拟在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推行“评定分离”改革,制定《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

一、起草背景

2019年12月,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各地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国家在修订《招标投标法》的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出,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自主确定中标人。2020年,自治区住建厅印发《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文件编制指导意见》(内建市〔2020〕39号),鼓励招标人探索推进评定分离方法,择优确定中标人。2022年8月,自治区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内政办发〔2022〕58号),要求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

呼和浩特市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2022年4月,由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牵头启动《办法》起草工作。先后与国内多省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针对工程招标“评定分离”工作进行深入交流研讨,在学习借鉴深圳、合肥、杭州等国内沿海地区成功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呼和浩特市实际,因地制宜制定形成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实施“评定分离”改革的适用范围、择优因素、定标办法、定标规则、定标程序和监督检查等。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召开论证座谈会,多方征求招标人代表、投标人代表、代理机构代表以及评标专家代表等市场主体意见。在充分征求市公共资源交易市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经市政府2022年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修改完善后印发。

二、制定意义

当前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问题依然突出,社会关注度高,围标串标、规避招标、违法转包分包等问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亟须通过出台《办法》,改变以往评标定标都由评标委员会全部完成的情形,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实现招标人的权责统一。这既是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一项重大变革,也是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首府营商环境,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重要举措。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主要从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择优因素、定标程序、定标规则、监督管理等方面,对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评定分离”工作进行详细规定。

(一)指导原则。以强化招标人主体责任为核心,坚持择优与竞价相结合原则。

(二)适用范围。呼和浩特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等招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三)定标委员会组成。定标委员会实行招标人负责制,由招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定标委员会组长,成员数量为5人以上单数。除招标人指定成员外,其他成员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人员类别从招标人自行组建的定标人员库中按不少于2:1的比例随机产生。

(四)定标择优因素。定标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因素、商誉因素和技术因素等。价格因素包括综合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中核心参数报价等;商誉因素包括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价、履约情况等;技术因素包括企业过往业绩、服务能力、技术方案等。

(五)定标程序。招标人应当在项目评审结束后5日(含5日)内,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具备音频、视频监控设备的场所召开定标会议。定标会议程序包括解析定标规则、宣读函询或考察质询报告、组织定标决策、收集整理定标资料、定标档案管理等。

(六)定标方法。定标方法分为票决定标法和投票计分法、集体议事法或招标人自行设定的其他合理定标方法等。定标委员会成员依据定标工作规则,采用记名方式独立行使投票权或议事权,并记录投票、定标理由和议事过程。

(七)监督管理。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工程招标“评定分离”活动的组织、服务、实施和现场管理。招标人承担“评定分离”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廉政风险内控管理和决策监督机制,加强对定标工作的廉政风险防控。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受理和处理投诉事宜。

四、主要亮点:

一是招标人主体地位回归。相对于传统评标方式,“评定分离”充分体现了招标人主体责任,在招标文件编制过程中,明确定标择优因素和评判标准,赋予招标人定标权利,充分实现选优配强的招标目标,有利于招标人对后期项目建设进度、安全、质量、履约等方面的管控。

二是加强对“评定分离”工作监督管理。为有效防范定标过程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办法》明确招标人承担“评定分离”主体责任,应建立健全内控风险和决策监督机制,自行组建定标监督小组,对定标决策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和各级住建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发挥协同监管优势,对“评定分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采取现场监督见证+全程音视频留痕的方式,加大对“评定分离”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以公正监管促进公共资源交易高质量发展。

三是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定标委员会综合考量中标候选人的价格因素、商誉因素和技术因素,主要从综合报价、工程量清单中核心参数报价、企业综合实力、信用评价、履约情况、企业过往业绩、服务能力、技术方案等8方面选择出适合项目特点的优质投标企业。如果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可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质询,也可就所有中标候选人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函询,综合了解所有中标候选人整体生产经营情况。此举可以有效抑制借用资质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低价竞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大大降低标后异议投诉率,为项目快速推进提供有力支撑。

四是促进营商环境政策落实。招标人制定符合项目特点的定标规则,既可以满足重特大项目“招大招强”要求,也可以兼顾对本地企业的培育和扶持。

政策解读来源: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李晓东

工作电话:0471-466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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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呼和浩特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